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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和程序

2024-03-22 00:21:44

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过一年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程序:1、准备并公告筹备工作事宜;2、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3、到主管部门备案;4、刻制业主委员会的公章。

成立业主委员会程序

1、准备并公告筹备工作事宜。符合上述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后首先应该互相建立联系,然后联系本小区业主签名,发起成立业主大会的倡议,同时发信邀请区、县小区办指导自己小区成立业主大会。起草业主委员会章程,并在业主大会成立十五天前通知全体业主和告知相关居委会;将草拟的业主委员会章程、所有参选业主委员会的业主资料、选票、要求反馈意见的时间和成立业主大会的时间书面发给每个业主,筹备工作正常在30日内完成;

2、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完成筹备工作后,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表决,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委员会委员。于3日内将表决结果在物业区域内公告;

3、到主管部门备案。选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后,成立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备案。备案所需要的资料为: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及其他资料;

4、刻制业主委员会的公章。业主委员会在完成备案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出具备案证明。业主委员会凭据该备案证明,向区县公安分局申请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

基本含义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业主选举产生,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一种组织形式。

一般情况下,业主委员会有两种产生方式:

1、首届业主委员会由小区全体业主投票选举产生;

2、根据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规则进行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通常为5~11人,也可以根据小区情况在议事规则或管理规约中对委员人数进行约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

2、能够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章程;

3、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能够较好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

4、品行端正无劣迹;

5、热心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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