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出房屋的执行通知书要法院院长签字吗
2024-04-15 11:01:51
1、法院强制执行房屋,被执行人应当在法院指定的时间内搬离,而法院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2、《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财物通知书。当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需要当事人的配合。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如当事人不配合或无法找到当事人,不影响行政机关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
3、迁出房屋的执行书需要法院院长以及在场人员证明并签字,对于不执行者强制迁出房屋,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声明:本网站引用、摘录或转载内容仅供网站访问者交流或参考,不代表本站立场,如存在版权或非法内容,请联系站长删除,联系邮箱:site.kefu@qq.com。
- 上一篇:中国本科专业代码
- 下一篇:我的博士老公田衡结局
猜你喜欢
-
李桥忠在部队是什么职位
阅读量:85 -
耳温枪的缺点
阅读量:9 -
蓝田民政局电话
阅读量:12 -
喝药期间能做护肤吗
阅读量:55 -
松下gh5s搭配什么镜头
阅读量:57 -
转移财产怎么查找证明
阅读量:7 -
建档立卡贫困户识别程序指什么
阅读量:78 -
广东杂菇煲的做法
阅读量:34 -
水库钓鲤鱼钓多深
阅读量:63 -
四鲜汤配方
阅读量:10
猜你喜欢
-
阅读量:13
-
阅读量:38
-
阅读量:11
-
阅读量:46
-
阅读量:79
-
阅读量:10
-
阅读量:80
-
阅读量:90
-
阅读量:67
-
阅读量: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