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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艾手抄报内容

2024-05-01 16:02:27

1、性传通过不加防护的异性或同性性行为传播。

2、血液传播:通过共用不消毒的注射器和针头注射毒品、输入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或血液制品、使用未经消毒或消毒不严的各种医疗器械(如针头、针灸针、牙科器械、美容器械等)、共用剃须(刮脸)刀及牙刷等传播。

3、母婴感染:感染的母亲在怀孕、生产、哺乳时可将病毒传给胎儿或婴儿。由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血液、性分泌物及唾液、眼泪和乳汁均有传染性,并且艾滋病病毒本身在自然界有一定的生存能力,因此,并不能完全排除通过日常的密切接触而传播,尤其是如果个人免疫力低,破损的皮肤或黏膜(如呼吸道、消化道炎症、溃疡)不小心通过各种途径接触到感染者的血液和性分泌物甚至唾液、眼泪,就有感染上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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