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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商贷转公积金贷款条件

2024-12-02 14:39:59

一、贷款对象

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城镇购买自有住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的配偶,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作为共同借款人参与贷款。

二、申请条件

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位在职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满6个月且处于正常状态、申请公积金贷款前6个月(含)及以上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按期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

(三)征信情况良好,符合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征信要求。如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任一方贷款或贷记卡近两年内存在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贷款拖欠本金或利息90天(含)以上,贷款或贷记卡当前状态为逾期、止付、冻结、呆账等,在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贷后还款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以及其他途径证实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不予通过贷款审批;

(四)有在本市城镇购买首套一手自有住房或首套二手住房的真实交易行为,已办理手续完备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处于正常还款中;

(五)所购房屋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六)有合法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手房)或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二手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抵押登记手续;

(七)同意用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担保;二手房的购买者需已经为该套房屋办理房屋价值评估手续。

(八)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余额;

(九)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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