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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居民医保特病办理指南(种类+申报+报销)

2024-12-02 16:52:33

重庆医保的特病种类有23类,分别是:

1、恶性肿瘤放疗、化疗、镇痛治疗;

2、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

3、肾脏、肝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

4、糖尿病I型、Ⅱ型;

5、系统性红斑狼疮;

6、高血压病(1级高血压中高危和很高危、2级高血压、3级高血压);

7、冠心病;

8、风湿性心瓣膜病;

9、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

10、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11、肝硬化(失代偿期);

12、再生障碍性贫血;

13、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

14、结核病;

15、血友病;

16、重度前列腺增生(55岁以上);

17、类风湿性关节炎;

18、帕金森病;

19、肌萎缩侧索硬化症;

20、骨髓增殖性疾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症);

21、丙型肝炎;

22、慢性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

23、肺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

按月集中诊断办理流程

1、申报

只要是在我市参保的参保人,居住在本市各区县,可在各区县就近申报和体检。

本人或其委托人向参保所在区县医保局或其指定的机构申报。

所需资料:《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申报表》;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近期2张1寸免冠照片;委托他人办理需要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以及双方签字的委托书。

2、体检

参加区县医保局每月组织的集中体检

所需资料:本人的病史资料包括既往住院(就诊)病历及相关检查、诊断证明材料等。

3、发证

体检鉴定后符合特病资格的人员发放特病证

快捷直接办理流程(特殊情况)

参保人员患结核病,精神病,恶性肿瘤的放(化)疗和镇痛治疗,肾脏、肝脏、肺、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肾功能衰竭的门诊透析治疗的,以及病情危重、卧床不起或高龄病人等特殊情况参保人可不参加集中体检,直接快捷办理。

1、申报

本人或其委托人向参保所在区县医保局或其指定的机构申报。

所需资料:《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申报表》。

2、办理

到区县医保局指定的(或市级明确的)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医院进行诊断

申报人(带上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或被委托人、监护人(带上申报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携带申报人以下资料:

《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申报表》、与申报病种相关的门诊病历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专用章)、检查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医院专用章),以及社会保障卡原件,到医保局指定的(或相关文件明确的)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医院检查鉴定,原则上不作重复检查,检查鉴定结束,医院为申报人出具《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诊断证明书》。

3、发证

凭医院出具的《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诊断证明书》到区县医保局办理特病证

重庆市居民医保特病报销:特殊疾病没有门槛费(注意报销支付限额(封顶线)特病门诊与住院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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