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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2024-12-02 18:30:02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情况进行查验,提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区县民政部门。由区县民政部门进行复核并作出确认。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情况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重庆市户籍,且父母因下列情形无法履行监护抚养职责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全日制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参照执行。

1、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

2、父母一方被遣送(驱逐)出境,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

3、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

从2021年9月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每月可享受1255元。

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

重病是指患有我市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抚养的;

失联是指失去联系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查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

服刑在押是指被法院宣判且正在监狱服刑6个月以上;

强制隔离戒毒是指在戒毒场所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在6个月以上;

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被逮捕、刑事拘留在押,法院尚未判决刑期,且拘押期在6个月以上;

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被撤销监护资格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被遣送(驱逐)出镜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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