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方为有限公司的股东时,怎么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对于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个是过半数股东同意;另一个是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这两种情形中关于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既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婚姻法》的规定与公司法的规定还是相一致的,但在实际处理中目前还存在很多问题,因为成为新的股东后,在一起经营中,股东之间的利益还是缺乏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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