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竞业限制合同保护商业秘密(邱戈龙律师)
1、竞业限制( restraint of trade),指对经营、受雇(劳动)等行为进行的限制,受到这种限制的经营者、雇员等不从事特定竞争行为。竞业限制义务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定,适用于不分具体情况,一定要夏制竞业的场合,如公司董事、经理的竞业限制义务;另一种是约定,适用于必须区分具体情况,由当事人约定限制竞业的场合。
2、产生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不限于商业秘密,其他情况例如经营者之间发生的企业及其商誉的整体出售、购买;经营者曾对劳动者进行过较重要的培训等也可能产生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经营者(雇主)存在商业秘密,与劳动者(雇员)约定离职后不从事相竞争业务,是产生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重要来源。
3、为保护商业秘密,雇主与什置葆鸳离职雇员之间可签订保密合同,在特别情况下可签订竞业限制合同。竞业限制合同产生的必要性在于:(1)雇膈套甘勰主有商业秘密存在,而非一般的保密信息存在;(2)虽然可以签订保密合同,但是雇员再就业,并且向新雇主披露有关商业秘密,原来雇主无法知道;(3)离职雇员、新雇主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披露商业秘密的行为,从其产品、服务、行为中,无法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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