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的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2025-04-21 10:52:24

1、一、因家庭生产、生活需要形成的债务。在司法实践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夫妻另一方是否知情,一方因家庭生产或生活需要形成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婚姻关系解除后,该债务仍须双方连带清偿。一方完全清偿的,可以依法向另一方追偿。值得注意的是,该债务应符合家庭生产生活需要而不超过一定限度。

2、二、夫妻为第三方担保的债务。非夫妻一方或双方直接产生的债务,如共同为第三方担保的债务,属于慰吨郑鸷夫妻共同债务,解除婚姻关系后仍要双方连带清偿。夫妻一方为第三方担保,另一方知情或追认的,也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3、三、一方借贷非用于家庭。一方借贷而非因家庭需要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婚姻关系解除后,不需双方连带清偿。夫妻共同出资公司因需要资金而由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贷的,该借贷应按共同债务认定。

4、四、为在离婚时多分割财产而伪造或串通第三人伪造的债务。一方恶意伪造虚假债务的,该债务自始无效。无须另一方连带清偿债务。

5、五、夫妻共同继承财产中须对外清偿的债务。夫妻继承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被继承人有未清偿债务的,即使婚姻关系解除,仍需双方连带在继承财产范围内对外清偿被继承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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