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开具普通发票
1、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3、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应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应按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4、发票仅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使用,跨出市县范围的,应当使用经营地的发票。
5、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手续。
6、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7、温馨提示:发票应该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当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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