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姓名所需手续
公民需要更改姓名,如不满十六周岁,由家长提出申请,学校出具证明(学龄前儿童由村/居委会出具证明),经派出所所长同意后,可给予更改。已满十六周岁的,需办理以下手续,经派出所审核,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表》,报市局户政处审批。
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申请人的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村居出具证明);
身份证、毕业证、结婚证等有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干部、职工需要更改姓名的,附本单位人事部门档案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户籍证明;
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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