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之结算法律制度(一)
1、第一节 现金结算1. 渠道:① 付款人直接支付 ② 付款人委托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支付2. 现金结算范围:① 职工工资,津贴。 ② 个人劳务报酬 ③ 奖金 ④ 劳保,福利费等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⑤ 差旅费 ⑥ 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价款(除第⑤ ⑥, 超过使用现金的部分,以支票或银行本票支付。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审核后予以支付。) ⑦ 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⑧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3. 限额:开户单位按照单位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确定留存库存现金余额。
2、第二节 支付结算概述1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汇兑,车茹踪鳗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结算的中介机构。2.支付结算基本原则:①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②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③ 银行不垫款1. 支付结算凭证填制要求:① 出票日期要大写。如:2016/3/22应该写为:贰零壹陆年叁月贰拾贰日。(月,日出现“3”的,不应该在前面加上“零”。)②中文大写金额数字用正楷或者行书或者繁体字。③ 大写金额前加上“人民币”,不得留空。④ 大写金额数字写到“元”的,后加“整”字。写到“角”的,可加可不加。写到“分”的,不加。⑤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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