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解释关于如何计算损害赔偿

2025-04-23 07:58:0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十七条 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段乒错烊》第65条第六十五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损失数额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商业秘密的研发成本、转化和应用周期、前景预期、使用人的使用规模和经济效益等因素综合认定。具体有如下情况:(1)对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可将该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作为权利人的损失。(2)对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但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或者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情况无法查清的,可以参照该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费确定权利人的损失,并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对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可参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其中,对于行为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按销售利润计算;办理刑事案件不应采用民事司法解释中的推定方法。(4)对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所有载体并予以毁坏、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权利人必须予以重置的,可将商业秘密的重置成本作为权利人的损失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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