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天数怎么计算
1、根据18年底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即《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下简称“条例”,对职工年休假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3、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也就是说,按照规定,职工只有累计工作满1年,才可以拥有带薪年休假。上述对不同累计工作年限规定的年休假均是每年度的年休假额度。而且,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要注意的是:根据“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①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②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③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④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⑤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原则上,每年的年休假应在1个年度内安排,可以连休也可以分段休息。特殊情况下,可以跨越一个年度安排。比如,18年年休假5天,19年年休假5天,而职工因工作需要,18年度无法安排年休假,可在19年度安排休息,即19年度共可安排10天年休假。另外,经职工本人同意的,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应按照职工日工资的3倍支付报酬。
6、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职工(不论在同一家还是多家单位),新进入某一用人单位时,在该单位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该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该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