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业秘密司法鉴定有异议能否提起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是指法定鉴定部门或指定鉴定部门中具有专业知识技能的人,依照法定程序,对商业秘密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做出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在鉴定结论有重大错误,不重新鉴定将对案件的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法院应当对待证事实予以重新鉴定。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2、如需进一步了解这个问题,可参阅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商业秘密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唐青林主编)。该书针对这个问题有专门阐述和介绍。该书的作者唐青林律师系商业秘密领域专业律师,办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曾代理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商业秘密案件并获胜诉判决,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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