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请求如何变更

2025-03-28 14:27:47

1、诉讼请求的变更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眺螗熨膣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法发〔2008〕42号)第七条“关于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提出反诉时的举证期限问题。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对举证期限有约定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从以上几处规定看来,对变更诉讼请求期限的规定和表述不统一,包括“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一审举证期限内”和“举证期限届满前”,因一般认为举证期限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因此,当事人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诉讼请求变更的申请。

2、二审程序中能否变更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的规定,当事人二审中不能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否则该主张将未经一审审理而直接二审审理后进行判决,违反了审级管理,损害当事人审级利益。同理,二审阶段不得变更诉讼请求。

3、诉讼请求的变更所涉及的新的诉讼请求应属于同一人民法院管辖,不违反专属管辖,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否则将不符合起诉条件。

4、判决驳回诉鳘滩钕厕讼请求还是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第三十五条意在为当事人平等而充分地参与民事诉讼,毁辔微谆避免因当事人诉讼技巧和能力影响案件审判结果,影响公平与正义的实现,而分配给法官可在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时,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的释明义务。该规定本意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避免当事人被驳回原诉讼请求而不得不重新起诉,既可提高诉讼效率,确保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得到落实,又能启发当事人致其主张更符合诉讼目的,保障实体权益。因人民法院仅在当事人起诉缺乏诉的实质构成要件、违反了人民法院主管范围的规定或者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情形下,不进行实体审理而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当事人被驳回起诉后,就同一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引起的纠纷,除出现了新的事实或者当事人有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外,将不得重新起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实体上缺乏证据证明,其主张无法获得法院支持,但在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仍可以另一法律关系再行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后诉应审查与前诉是否属于同一诉讼,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即是否同时满足当事人、诉讼请求、争议事项以及法律关系一致的情况。因当事人后诉所主张的法律关系不同,争议事项不同,诉讼请求不同,与前诉不属于同一诉讼,不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当事人的起诉权将获人民法院认可。裁定驳回起诉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均不影响当事人以另一法律关系再次起诉,但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所主张的法律关系纠纷的处理,需要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争议以及依据的事实或理由通过实体审理进行认定后方能作出裁判,故不能以裁定的方式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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