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回购怎么买卖
1、一、 回购交易业务的开通 1、会员单位所属的上交所场zhi内交易席位无须申请,即可开通国债回购交易。 2、会员单位所属的异地交易中心或通讯站的交易席位,应通过交易中心或通讯站向上交所交易运行部提出国债回购业务开通申请,经交易运行部核准后方可开通国债回购交易。
2、二、国债回购交易的方式 国债回购交易有买断式回购和质押式回购两种,根据上交所交易业务规则,只有机构投资者方可从事买国债券断式回购交易,个人投资者可以参与质押式回购(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回购)。
3、三、 国债回购交易的品种 目前,上交所国债回购交易品种包括六个:分别为3天、7天、14天、28天、91天和182天,其交易代码依次为:201000、201001、201002、201003、201004、201005。
4、四、 国债回购交易的申报 1、申报方向:融资方(资金需求方)为“买入-B”;融券方(资金拆出方)为“卖出-S”。 2、交易单位:1 手=100股, 每股= 1000元(10*100面额),1手=10万元(计价单位:百元面额)。 3、申报账号:回购交易按席位进行清算交收,交易申报时可不输入证券账号或基金账号。 4、报价方法:按回购国债每百元资金应收(付)的年收益率报价。报价时,可省略百分号(%)。 5、最小报价变动:0.005或其整数倍。 6、申报单位:以"手"为申报及交易单位,1手等于1000元面值。 7、最小交易单位:以面值10万元(即100手)的标准为最小交易单位。 8、每笔申报限量:最小1 手或其整数倍,最大不得超过1万手。 9、价格申报限制:买入不得高于即时揭示价10%;卖出不得底于即时揭示价10%。
5、五、 回购交易的清算 1、实行"一次成交、两次清算"的办法,即会员单位通过交易席位完成申报并确认后。由上交所登记公司在成交日和购回日分别进行两次电脑自动清算。在成交当日,对双方进行融资融券成本清算并划付有关佣金和经手费;在到期购回日,由上交所登记公司根据成交时的收益率计算出的购回价对双方应收(付)数额直接进行自动划付。回购交易清算时间与现券及股票清算时间相同。 2、两次清算均由上交所登记公司根据电脑数据自动完成,会员单位只需在成交日和到期日按时接收清算数据并与客户完成逐笔交割即可。 3、国债回购的购回价:如果借贷成本以100元面额(国债)予以固定,则购回价格=100元+利息=100元+100元*年收益率*回购天数/360天,其中,年收益率即是成交日由交易双方竞价产生的某一回购品种的场内挂牌"价格"。
6、六、 记账式国债,用于回购业剞脑惨丁务须办理确认程序 1、会员单位自营或代理若将记账式国债用于回购业务,首先须将(自营或委托人)持有的"证券账户"或&鳎溻趄酃quot;基金账户"办妥指定交易手续,并程序向上交所交易系统申报"回购登记"(申报代码为799997)。 2、登记公司根据上述账户"回购登记"的申报,将该账户记账式国债当日交易结束后的实际余额,按比例折合成标准券,相应记入各会员单位回购结算主席位的国债标准券账户。各会员单位当日即可将该账户记账式国债用于回购业务。但如果该证券账户国债余额不足,则为卖空,登记公司根据现行规则,对卖空者实施欠库扣款或强制平仓。 3、各会员单位以撤消"回购登记",须用原登记账户在原指定席位向上交所交易系统申报"回购注销"(申报代码为799996)。 4、已进行"回购登记"的账户在回购业务未到期前,不得变更其指定交易所属的证券营业部。若账户持有人申请变更"指定交易",所属证券营业部须审核账户持有人有无未了结回购业务及有关交易交收责任。
7、七、 国债回购交易的抵押券 上交所对回购交易抵押的国债现券,实行标准化管理,即不分券种,统一按面值及其折算率计算会员单位的持券量及抵押券库存。该抵押券也称为“标准券"。 国债回购标准券指在国债回购交易中,按交易所制定并公布的折算比率折算的,用于回购抵押的标准化国债券。标准券是一种虚拟的回购综合债券,由各种国债根据一定的折算率折合相加而成。折算标准券即合理反映了不同国债的价值,又克服了原先按不同现券品种设置回购品种的麻烦。
8、八、 现券折算成回购交易标准券的比率 上交所每季度,按照国债利率和上市国债的市场价格,对所有上市国债现券交易品种,计算并公布可用于回购业务的折算比率,并以此自动计算并调整会员单位席位标准券库存的实际数量。 国债回购标准券折算率:上交所在维持百分之百足额券抵押的原则下,实行了按季调整上市国债现券折算成回购标准券比率的做法,折算后计入回购标准券的比例与该券在上一季度的平均市值接近,但低于市值。上交所在每季度最后一个营业日公布下一季度折算比率,届时用作回购抵押的标准券总量系以各券种折算后的总合并,计入标准券库存。
9、九、 债券结算席位连通与变更 为方便会员单位多个席位的债券及回购交易,会员单位可向登记公司提出办理债券结算席位的连通变更(与股票指定交易的连通与变更不是一个概念),并以一个结算主席位合并计算债券库存余额。
10、十、 国债回购交易费用 1、3天、7天、14天、28天回购品种成交,佣金分别按最高不超过回购成交金额的0.015%、0.025%、0.05%和0.1%收取,28天以上回购期品种成交,佣金收取标准统一为最高不超过0.15%。 2、上交所对会员单位回购业务的经手费,按会员单位回购业务佣金标准的5%收取。
11、十一、国债回购交易的意义 1、国债回购交易的开展有利于提高国债的流动性。当国债持有者需要资金,但又认为持有国债收益较高,不愿将其所有权作永久性转移时,可通过国债回购方式在不放弃国债所有权的情况下融入资金。 2、债券回购交易开展有利于国债一级市场的发展。回购业务的存在,增加了国债的流动性,降低了持有者的风险,增加了国债的吸引力。 3、国债回购交易的开展对于利率市场化有积极的作用。回购利率对于筹资者是筹资成本,对于出资者则是收益率,它是双方公开竞价的结果,反映了市场资金的供需状况。 4、国债回购交易的开展,为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提供了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