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司法考试民诉专题精讲:[25]仲裁3
1、专为2014年司考学子贡献2、法律猫手把手撰写~~~~
知识点
1、仲裁中的调解与和解1.调解的启动: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如果当事人自愿调解,仲裁庭应当调解。2.调解的结果(1)调解不成的,及时裁决。(2)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3)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3.调解书的生效 (1)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2)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可以反悔,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4.仲裁调解与和解不同 (1)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无需在仲裁庭主持下。(2)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选择:①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②可以撤回仲裁申请。(3)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再申请仲裁。
2、仲裁裁决1.评议方式 (1)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2)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2.仲裁裁决书 (1)裁决书的内容: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2)裁决书的签名: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3)裁决书的生效: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3. 仲裁裁决的补正(1)情形:①文字错误;②计算错误;③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2)救济:①仲裁庭应当补正;②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
3、撤销仲裁裁决1.依当事人申请;《仲裁》第58条2.管辖: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审理);3.法定情形:(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绣诅收蟮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4.前置程序: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仲裁法解释》第27条注意: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5.申请期间: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仲裁》第59条6.人民法院对申请的处理:《仲裁》第60、61条 (1)找律师网建议识记于心: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①情形:A.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B.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②法院应当在通知中说明要求重新仲裁的具体理由。《仲裁法解释》第21条(2)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7.重新仲裁的影响 《仲裁法解释》第22条(1)仲裁庭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撤销程序;(2)未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8.部分超裁的处理 《仲裁法解释》第19条(1)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超裁部分。(2)但超裁部分与其他裁决事项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9.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仲裁法解释》第26条
4、执行与不执行仲裁裁决1.仲裁裁决适用强制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法解释》第29条、《民事诉讼法》第224条2.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第274条3.不得请求不予执行的情形 (1)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仲裁法解释》第28条(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仲裁法解释》第26条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5.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