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疫情防控期间教育收费是怎么规定的
1、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京教财〔2020〕11号文件内容,做出了一下要求
2、1.学费(保育教育费)严格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跨期预收。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按照我市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部署开始复课(复园),未复课不得提前收取学费,幼儿园未复园期间原则上不得收取保育教育费。
3、2.各尽谮惋脑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住宿费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跨期收取,未住宿不得收取住宿费。已按学年或学期收费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合失窝蜜琶理结算清退。各区、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要制定疫情期间具体收(退)费管理办法,主动做好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
4、3.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切实履行教育收费管理主体责任,按照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不得借疫情防控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违规乱收费。
5、4.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监督部门,要协同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结合羿约妫鳏部门职责指导属地学校(幼儿园)疫情期间收(退)费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畅通群众投诉渠道,对举报较多的学校要纳入重点检查范围,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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