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2025-04-06 05:29:28

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二者的区别是:

(1)设立的目的不同。

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2)权利性质不同。

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

(3)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

(4)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并无影响。

(5)存续期间不同

用益物权只有在物权关系被解除以后,才归于消灭。权利人取得用益物权之后,就可以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收益。

担保物权的权利人不能在设定权利后立即实现权利,只有在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才能行使变价受偿权。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扩展资料:

与所有权、担保物权相比,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即注重对物的使用价值,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这区别于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的特点。

2.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均为主物权;担保物权为从物权。

3.用益物权虽然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但是从用益物权的具体类型来看,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客体,这主要是便于通过登记公示。

4.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他人的物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

参考资料:用益物权百度百科担保物权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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