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物权变动无因模式指物权行为形式主义
1、《德国民法典》对物权行为持肯定态度,并坚持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原则,其中关于物权的设定、转移,必须有与债权行为相分塾即孢忧离的物权行为。依该法典第873条规定,转让土地所有权、对土地设定权利以及转让与此种权利或者对此种权利设定其他权利,找律师网指需要权利人与另一方当事人成立发生权利变动的合意,并将这种权利变动登记于土地簿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第929条规定,为转让动产所有权必须有所有人将物交付与受让人,并将所有权的转移由双方达成合意,如受让人已经占有该物时,仅需成立转移所有权的合意即可发生效力。从这两个法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德国民法中规定动产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则以登记为要件。同时也可以看出,其物权变动的发生需要具有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的合意,二是当事人对标的物进行交付或登记的事实。“当事人之间成立的债权契约,仅仅是物权变动的基础,而不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的结果,引起物权变动的直接原因是物权法上的合意。”(王利民:《物权本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85页)
2、在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中,第758条规定,不动产物权,以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丧失及变更者,非经登记,不生效力;第761条第一款规定,动产物权之让与,非将动产物权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者,于让与合意时,即生效力。从这些法条规定,易于得知,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继承了德国民法的实质,即物权变动的发生既需要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契约,又需要当事人之间的物权合意。
3、综合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例,法律猫指物权行为形式主义的主要特点有:(1)引起债权发生的债权契约与引起物权变动的物权契约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分离而独立存在;(2)物权行为不仅独立存在,而且物权行为的结果不因债权行为的无效而当然无效,具有无因性;(3)登记或交付为物权行为的法定形式,是物权发生变动的生效要件,而不是对抗要件。这种物权行为形式主义是物权的变动公开化、明确化和客观化,实现了内部物权关系与外部物权关系的一致性,具有很好的公示效果,有助于维护交易的稳定,以及保护第三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