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成份变更确认
1、申请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标准。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一)父母掘躁长狠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且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2、(1)能当场受理或者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3、审查与决定: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核实(事实审)符合法定条件、标准。1.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申请枞绶晷箜提出受理意见,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发放《受理通知书》,并于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2. 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条件、标准,通过审查,作出准予变更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条件和标准,未通过审查,作出不予变更决定。
5、颁证与送达: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成份变更审批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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