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业秘密律师六大辩护手段应对商业秘密案件

2025-04-18 04:09:48

1、反向工程抗辩。反向工程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的有关技术信息。被告在采用反向工程抗辩的前提是其没有保密的义务,如果被告有接触过原告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又以反向工程抗辩的,不予采纳。

2、自主研发抗辩。根据商业秘密的相对秘密性,商业秘密不同于专利没有排他使用的特性,商业秘密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可以通过独立思考,自主开发的手段获得相同的商业秘密,只要该商业秘密没有进入公众领域,依旧具有秘密性,受法律的保护。

3、善意抗辩。善意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可能知道其获得的信息是商业秘密,第三人是通过恶意第二人获得,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判善意第三人停止请求或者在第三人已经对该商业秘密严重依赖的情形下经过和商业秘密权利人商量允许第三人支付使用费。

4、商业秘辩尢霆靡密构成要件抗辩。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秘密性、保炉慕法埋密性、实用性、价值性是其必须具备的特性,如果被告要进行抗辩则可以证明原告的商业秘密不具备以上四性,则受法律的保护,自然就没有侵权的情形存在。

5、“密点”不同抗辩。原告控告被告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前提是其二者的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性相同,即“密点”相同,证明“密点”是否一样需要专业的机构去鉴定,只要二者的密点不同,则不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6、其他抗辩。被告可以证明其获得该信息的合法来源,证明其没有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得该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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