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伤后需要注意什么如何索赔
1、第一步,明确就医的医疗机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因此,工伤职工按规定有权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医疗机构:一般情况下,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费用由单位先行垫付;情况紧急时,可以就近选择医疗机构,待病情稳定后再转入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2、第二步,如何认定工伤?(一)认定标准工伤的认定标准总的来说涉及到三个方面: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受到伤害。具体表现包括:1、患职业病。职业病是劳动者在做本职工作时,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认定职业病必须经过有资格的医疗机构诊断才能确定。2、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3、职工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4、职工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因工作出差在外下落不明算工伤,出差在外受到伤害这里强调的是由于工作原因,如果是别的原因那就另当别论了。5、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且不是本人负主要责任的。6、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里的死亡是上班期间突然发生的任何种类的疾病造成的死亡,不单是工作原因造成的死亡。7、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8、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认定程序)1、应该由所在单位去申请。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一般是30日内,但当遇到特殊情况,在取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的前提下,申请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2、所在单位没有申请的,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是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3、第三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可以由用人单位申请、也可以由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申请。接受申请的机构是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人申请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1)工伤认定书(2)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诊断证明、病历、费用清单等)如果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要记得必须要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不服也不能再次申请。鉴定劳动能力是作为要求工伤赔偿的关键,涉及到是否有权要求赔偿、赔偿数额的多少,甚至可能是诉讼或仲裁的重要依据。
4、第四步,要求工伤赔偿工伤赔偿范围主要包括:(1)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2)造成残疾的,应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才有)、生活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3)造成死亡的,应享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如果对工伤赔偿方式或数额不满发生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由劳动仲裁委进行裁决。
5、第五步,协商解决(私了)《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出于对劳动者弱势地位的保护,也为了避免争议事项久拖不决,法律允许双方就工伤产生的劳动争议协商解决,双方意见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达成和解协议。但需要注意的是,和解协议并无强制执行力,其效力大概等同于民事合同,也就是说如果出现一方基于胁迫、欺诈的故意与对方达成或者达成后又反悔,产生争议,另一方应先向法院请求撤销或请求确认效力,撤销后方能再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