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后需要到当地派出所办理什么手续

2025-03-24 03:27:11

罪犯服刑期满释放后,汤手刿怫持释放证明书到居住地派出所备案。如果判刑时迁移、注销户籍的,还要凭释放证明而汨逅刽书办理户籍登记。

法律依据:《监狱法》第三十五条 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第三十六条 罪犯释放后,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办理户籍登记。

刑满释放后定期配合派出所和社区工作人员的帮教工作,汇报思想、生活、工作等方面的情况,如有困难,请向工作人员提出。

刑满释放后需要到当地派出所办理什么手续

扩展资料

刑满释放后安置是犯人刑满释放后有关部门为使其生活有着落采取的措施。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罪犯刑满释放,劳动改造机关要发给释放证书。除自愿留场(厂)和强制留场(厂)的以外,都应放回捕前户口所在地或直系亲属所在地。

当地公安机关凭劳动改造机关发给的释放证书给予落户。除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应保证他们享有公民的一切权利。在工作安排、就业、升学、参军以及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都应一视同仁。

刑满释放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以下简称“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和帮教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和中央综治委、司-法-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进衔接工作的意见》等法律、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衔接工作坚持“各负其责、超前落实、密切联系、相互配合”的原则。

第三条 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在罪犯刑满释放、劳动教养人员期满解教前三个月,应进一步强化道德、法律、形势以及安置帮教工作有关政策等方面的教育,从实际出发对罪犯、劳动教养人员进行就业前的技能培训,并告知本办法等九条的有关内容。

第四条 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在罪犯刑满释放、劳动教养人员期满解教前一个月,应填写并分别向罪犯、劳动教养人员刻苦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和县(市、区)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寄送下列材料:

1. 向市、县公安局寄送《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罪犯出监鉴定表》、《判决书》原件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劳动教养人员出所鉴定表》、《劳动教养决定书》原件。(向市公安局寄送材料只适用于13个省辖市市一级公安局,市内区级公安局不再寄送材料);

2. 向县(市、区)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寄送《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罪犯出监鉴定表》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劳动教养人员出所鉴定表》,以及其它与安置帮教工作有关的材料。

罪犯、劳动教养人员因减刑、减期而提前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的,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在其离开监所后7日内分别向市、县公安局和县(市、区)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寄送《罪犯出监鉴定表》或《劳动教养人员出所鉴定表》。

第五条 对留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公安机关应参照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条 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地的县(市、区)安置帮教工作在接到《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15日内,应做好以下工作:

1. 将《罪犯出监通知书》或《劳动教养人员出所通知书》的回执寄回有关监狱、劳教所;

2. 通知乡镇(街道)安置帮教工作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前期工作。

3. 动员其亲属按期去监狱、劳教所将刑释解教人员带回。

第七条 罪犯、劳动教养人员刑满释放、劳教期满时,监狱、劳教所应依法及时发给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并按有关规定发给适应的路费。有严重疾病又无亲属接领的刑释解教人员,可由监狱、劳教所派人送回。

第八条 被依法裁定假释或批准保外就医的罪犯以及所外执行、所外就医劳动教养人员,其刑满或期满时,监狱、劳教所应依法办理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手续。负责监外,所外执行监管的公安机关,应在其期满15日之前向同级安置帮教工作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第九条 刑释解教人员离开监所后,应在7日内向县(市、区)安置帮教工作机构报到。当地公安机关凭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给予落户。

第十条 刑释解教人员回归后,乡镇(街道)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应及时落实安置帮教工作的各项措施。责任区民-警要了解、掌握刑释解教人员的基本情况,会同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做好帮教工作。对未到县(市、区)安置帮教工作机构报到的刑释解教人员,应向上级公安机关和安置帮教工作机构通报。

第十一条 监狱、劳教所每年12月15日前向有关县(市、区)安置帮教工作机构通报当地次年回归的罪犯、劳动教养人员的姓名,家庭住址、案由、刑期(教期)等情况。

第十二条 县(市、区)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尖定期赴有关监狱、劳教所开展对本地籍罪犯、劳教人员的帮教工作,介绍当地的政治、经济形势以及就业政策等情况。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应将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归社会衔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刑满释放后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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