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是什么级单位

2025-04-19 05:30:07

中级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体系的一个层级,其上级单位是高级人民法院,布局在省、自治区内的地区和自治州,设区的市以及直辖市内的人民法院。

主要负责审理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或抗诉的第二审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第二审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

中级人民法院是什么级单位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包括:

1、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2、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3、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4、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其中,第(二)项“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法院:通常为在区一级基层人民法院依地区设置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此类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如行政审判庭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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