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拘留所时随身穿的衣服、鞋,等出了拘留所还要吗
属于自己的财物,可以要求拘留所归还,也可以继续穿。自己进拘留所时的物品只是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
根据《拘留所条颖蓟段扛例》第十一条: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检查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
根据《拘留所条例》第三十条: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所应当按时解除拘留,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
扩展资料
解除拘留
第三十一条 被拘留人在解除拘留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单位移交被拘留人:
(一)依法被决定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
(二)依法被决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依法被决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
(四)依法被决定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参考资料: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解除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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