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低保
1、法律规定1997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要求1999年年底前,县级以上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都要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申请条件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持有本市城区或其他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与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的人员结婚,并在上述地区定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原为本市非农业户口、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未及时办理户口手续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人员。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
3、申请勤崞擒啶材料书面低保申请书;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跷高瘴玷证明;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残疾人提供残疾证;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4、申请由户主通过村民委员会向居住生活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5、初审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组织村民代表开展民主评议,并对申报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在村公示3—5天,并指导其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
6、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校验申请人上报材料齐全后,正式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对象,提出补助意见,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第二榜公示3—5天,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审批管理机关。
7、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上报申请材料后,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复审,进行依法审批,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通知所在村民委员会再次公示第三榜3天,对无异议的对象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保障金领取存折,对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