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固定资产项目节能审查

2025-04-19 21:54:50

1、受理条件:一、符合国家、省、宁波和慈溪相关产业、能源政策;二、符合《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三、有关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规定节能审查权限在本部门。

2、办理所需材料见下表:

慈溪固定资产项目节能审查

3、办理流程见下:

慈溪固定资产项目节能审查

4、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梃悸霸庥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巨洙槐猢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十四条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未依法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十九条民用建筑以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前,将节能评估文件报送节能主管部门审查或者将节能登记表报送其备案。节能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节能评估报告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节能评估报告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节能审查意见。其中,依法需经国家批准或者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节能审查意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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