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逐章解读:[15]其他犯罪

2025-04-18 13:21:05

1、法律猫逐章对刑法分则进行解读2、希望对自学人员有所帮助

知识点

1、根据刑法典及司法解释,总结盗窃罪的特殊对象(1)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定盗窃罪(第210条第1款)。(2)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定盗窃罪(第265条)。注意:根据诈骗罪的司法解释,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3)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定盗窃罪。给他人造成的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就是盗窃数额。(4)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帐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定盗窃罪。给他人造成的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就是盗窃数额。

2、不定盗窃罪的特殊对象(1)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2)盗伐林木罪(第345条)。(3)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第328条)。(4)盗窃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280条)。(5)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6)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第438条)。(7)盗窃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第375条)。(8)盗窃尸体罪(第302条)。

3、着手与既遂1.着手的标准:行为对他人财产权造成现实、紧迫、直接威胁时,才是盗窃的着手。2.既遂标准:取得控制说。[1]取脲摩喜清得控制,是指行为人将财物置于自己实际控制范围之内,排除了他人支配的可能性。例如,乙发现甲下车没有拔钥匙,便悄悄上车,欲开走车。甲发现,马上制止并抓住了乙。乙并没有将车置于自己的实际控制范围内,构成盗窃罪未遂。(1)在空间上,取得控制不要求盗窃者持有、握有,只要财物处于自己实际控制范围内即可,可以与之保持相当的空间距离。实践中,盗窃者将财物置于预定的隐蔽地点,就算是置于自己实际控制范围内。例1,甲在火车上趁对面乘客睡觉,将其行李箱扔出车厢,扔到自己村头预定的地点草丛中,就属于既遂。如果扔到了长江里,只能是未遂。如果甲将财物扔到僻静处,已经既遂后,下车后回头捡时,发现被别人捡走,仍然是既遂,不能变回未遂。例2,甲晚上入室盗窃,窃得主人的皮箱,扔到院墙外的僻静处,属于既遂。即使被别人捡走,仍然是既遂,不能变回未遂。(2)在状态上,取得控制要求达到平稳状态。微信law-book举例,例如,甲从超市偷香水,刚拿到手就被发现、被追捕,此时不算既遂。当然了,平稳状态也不要求达到完全藏匿的状态。例如,不能认为只有甲将化妆品偷回家才算既遂。只要甲将香水装进兜里,没人及时发现,就算既遂。(3)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可以处理许多问题。常考情形有:①财物大小问题。第一,财物很大,犯罪人转移出场所才是既遂。例如,甲到苏宁电器城盗窃电冰箱,将电冰箱拖出专卖柜台时不是既遂,拖出电器城大门时才是既遂。第二,财物很小,犯罪人藏于身上或藏于场所隐蔽处,就是既遂。此时不要求财物转移出场所。例如,保姆将主人戒指藏在储物间隐蔽的板缝里,属于既遂。②间接正犯问题。盗窃罪的间接正犯是否既遂,以被利用人是否既遂为标准。例如,甲指使小孩入室盗窃笔记本电脑,小孩窃得电脑出门,在大街上被车撞坏电脑。因为小孩已经既遂,甲也构成既遂。找律师网提请注意:以前盗窃罪的既遂标准是失控说,现已经改为取得控制说。参见周光权:《刑法各论》(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00页。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887页。

4、盗窃罪的认定1.盗窃罪数额的认定。根据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1)盗窃违禁品,按照盗窃罪处理的,对违禁品不计数额,作为量刑情节考虑。(2)销赃数额高于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照销赃数额计算。例如,甲盗窃了一辆摩托车(价值3千元),在销赃时能说会道,竟卖了5千元。盗窃数额按照5千元计算。(3)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作为量刑的情节。(4)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根据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有价支付凭证(包括存折)、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处理办法:①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存折,以盗窃罪论处(取款行为不再单独处罚),盗窃数额按照票面数额计算,不按照实际兑现数额计算。②盗窃记名、挂失的,但能够即时兑现的存折,以盗窃罪论处(取款行为不再单独处罚),盗窃数额按照票面数额计算,不按照实际兑现数额计算。此外,盗窃记名、挂失的,且不能即时兑现的存折,如果不取款则不构成盗窃罪;如果冒充主人欺骗银行职员,支取存款的,以诈骗罪论处。2.未成年人盗窃问题。根据司法解释:(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5、《刑法修正案(八)》的要点《刑法修正案(八)》删除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两种情形:第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第二,盗窃瘢塘谮汩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由此,盗窃罪取消了死刑。同时增加了三种盗窃罪的行为方式: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由此,盗窃罪的行为方式共有五种。第一种是基本方式: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前文讲解内容主要是指这种行为方式。下面对其他四种行为方式进行探讨。1.多次盗窃这是指三次及其以上盗窃。第一,计算次数的标准。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针对同一被害人所实施的盗窃,就是一次盗窃。只要上述三个“同一”存在不同,就属于不同次盗窃。例如,在同一时间、地点,针对三位不同被害入盗窃,属于多次盗窃。又如,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针对同一被害人三次盗窃,属于多次盗窃。第二,不要求每次盗窃行为都成立盗窃罪,更不要求都成立盗窃罪既遂。2.入户盗窃第一,“户”是指相对隔离的家庭生活场所。第二,人户时应具有非法目的,但不限于盗窃目的。如果是合法入户,在户内临时起意盗窃,不属于入户盗窃。例如,为了诈骗主人入户,被主人识破骗局,便盗窃主人财物,也属于入户盗窃。3.携带凶器盗窃第一,凶器包括性质上的凶器和用法上的凶器。第二,携带,不要求显示,更不要求使用,如果对人使用,就属于抢劫了。第三,携带凶器的状态,要求具有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危险。4.扒窃这是指在公开场合近身盗窃。第一,要求在公开场合,也即不特定人出入的场合。第二,盗窃他人近身携带的财物。近身,不要求贴身。盗窃他人身上口袋的财物,盗窃他人放在座位旁边的提包里的财物,盗窃乘客放在行李架上的行李箱中的财物,都属于扒窃。第三,扒窃不要求秘密性,公开扒窃也成立盗窃罪。【总结】犯罪成立与犯罪既遂的区分:犯罪成立和犯罪既遂是两个时间段的不同问题,犯罪成立并不意味着犯罪既遂。上述四种情形是成立盗窃罪的行为方式,一旦实施便成立盗窃罪,但并不意味着盗窃罪便既遂。由于盗窃罪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取得型财产犯罪,四种行为方式要构成盗窃罪既遂,需要取得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例如,数额较大的财物或比较珍贵的财物)。如果只是取得价值微薄的财物,不构成盗窃罪既遂。例如,甲一路跟踪公交车上的乙,换乘几次,终于扒窃到乙的钱包,打开发现里面只有一分钱。甲虽然成立盗窃罪,但属于盗窃罪未遂。注意:四种行为方式要成立盗窃罪,并不要求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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