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维权方法

2025-04-24 02:38:28

1、接手本案后,律师进行了情况调查:确认张某系某派遣公司派遣员工,2009年2月18日与派遣公司签订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岗位是销售人员。2009 年10月20日张某从甲公司离职。2009年11月12日,张某重新入职甲公司任职销售人员。2010年5月10日,张某向派遣公司提出书面辞职,并在甲公司处办理离职手续。张某第二次入职后平均实得工资为6300元左右。  在进行了情况事实调查,取得了相关证据材料后,律师对案情进行了深入地分析。

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维权方法

2、首先,理清案件的法律关系。  本案劳动者属于派遣员工,劳务派遣存在三种法律关系,一是派遣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二是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存在的劳务关系,三是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合同关系,第一种关系受劳动法调整,后两种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受相关民事法律法规的调整。因为员工入职某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因此,甲公司应坚持主张员工与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甲公司与员工存在劳动关系。员工2009年2月18日与派遣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甲公司任职销售人员,工资由派遣公司代为发放。2009年10月20日,员工因为个人原因向甲公司提出离职,甲公司将其退回派遣公司。2009年11月12日,因员工个人要求甲公司同意,派遣公司将其再次派遣至甲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10年5月8日,员工向派遣公司提出辞职。  因此,员工2009年2月18日与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被派遣甲公司工作,与甲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员工要求未签劳动合同工资差额没有法律依据。

3、其次,收集筛选证据。  1,劳动合同。期限从2009年2月18日至2012年2月20日。  2,张某第二次离职手续,包括:离职审批表、离职交接表、辞职书。  3,退工通知及员工工资发放的截屏记录(证明员工工资不是由甲公司发放,而是由派遣公司发放)。甲公司认为,员工2009年2月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至甲公司工作,中间虽然从甲公司短暂离职,但是其与派遣公司之间并未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有关规定。员工未签署人事派遣转出通知书,也未向派遣公司提出辞职。因此,员工与派遣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有效存续,员工要求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没有事实依据。

4、劳动仲裁最终采纳了律师的答辩意见,认为张某2009年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至甲公司工作。2009年10月20日从甲公司离职后,甲公司将其退回到派遣公司。2009年11月12日,张某申请回到甲公司工作,劳务派遣公司将其再次派遣至甲公司工作,2010年5月10日,张某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辞职。因此,张某主张2009年11月12日与甲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事实不成立,驳回员工申请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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