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外贸综合服务与“假自营真代理”
1、模式郊庀锍秘异同业务操作的真假不同外贸综合服务主要是扶持中小生产企业再生产,采取购进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出口,其主体是真正的出口货物经营者,并不是买单出口、假借别人名义的中间人。洹彭岣啬而“假自营真代理”表面上是出口企业自营出口,实则是中间人利用出口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和出口退税权,以买单的方式暗箱操作,以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主要区别在于出口货物的归属权,以外贸综合服务形式出口的货物归属权属于自己,以假自营真代理操作出口的货物其主体实质上是中间人或供货企业。合同签订的本质不同既签订购进合同又签订委托出口合同,是外贸综合服务与“假自营真代理”类似的共有特征,表面上都是由生产企业自产并内销的出口货物,但本质上一个是真销,一个是假销。如果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购进生产企业自产的出口货物存在虚假操作,那么就真的成为“假自营真代理”的行为。因此,在形式上两者的区分度较低,容易混为一体。
2、出口退税的主体不同外贸综合服务的退税主体是生产企业。“假自营真代理”的退税主体名义上是自己,但实质上另有他人。例:A生产企业与境外B公司签订了一批自产货物出口合同,合同中约定货物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C公司出口至境外B公司,货款由境外B公司支付给C公司。同时,A企业将这批自产货物销售给C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到货款。C公司以自营方式报关出口给境外B公司后,向所属地税务机关申报了出口退税。在整个操作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脱离政策限定的范畴。假设A企业与C公司的国内销售合同是虚假的,并且C公司申报退税收到退税款后,扣除代理费后再返还给A企业的,就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形,则属于假自营真代理的违规范畴,不能办理出口退(免)税。风险提示
3、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的税收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1号)规定,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照条件不同,划分一、二、三、四类企业进行管理,并自申报出口退(免)税之日起按不同的措施办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关注公告中明确的条件,否则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4、出口操作方式的税收风险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要确保真实的自营出口,如果不注意操作细节,有可能会成为“假自营真代理”的替代品。根据13号公告规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如发生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接受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善意取得的除外)、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应作为责任主体按规定接受处理。因此,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要加强内部的税收风险控制;严格审查供货的生产企业的经营情况以及生产能力,要符合税务机关核定的标准;确保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国内采购货物为生产企业自产及出口的真实性。
5、出口退(免)税申报的税收风险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以及受托代理出口申报《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WMZHFW”标识,否则,不符合13号公士涂鹪姘告规定的条件。因此,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经政府商务部门认可审批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即使是标准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但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不注明“WMZHFW”标识码,就等于自我不认为是外贸综合服务模式,相当于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同时既签订购进合同又签订委托出口合同,税务机关会判定为假自营真代理形式不予办理退(免)税,应视同内销征税。二是外贸企业如果以外贸综合服务模式运作出口并在申报退(免)税时,注明“WMZHFW”标识码就等于认同为该类业务。目前,此类做法是否属于外贸综合服务享受出口退(免)税存有争议,但13号公告规定符合外贸综合服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条件,并未明确必须经政府商务部门认可审批这一条款。因此,亟待出台相关文件进行明确。三是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购货物出口,要保证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信息一一对应。四是与供货生产企业签订的购货合同要规范,标明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负责出口和办理收汇的条款,要注意国外客户付汇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收汇的一致性,尽量避开第三方收汇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