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将发生工伤的情形从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延伸到了“上下班途中”,目的为了最大限度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但实践中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不一,经常会引发争议,对此,法律也进行了规范和列明。
一、政策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将发生工伤的情形从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延伸到了“上下班途中”,目的为了最大限度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但实践中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不一,经常会引发争议,对此,法律也进行了规范和列明。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皤材装肢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点爵奏笆棚与住所地点,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往返于工作地点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可见,当“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产生争议时,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是认定部门考虑的重要因素。
2、什么是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
1、所谓合理时间,应为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在途时间。合理时间的认定,不能单纯看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还要综合多方面考虑,比如为什么提早到岗或迟延下班,是否为工作的预备或延续等。
3、什么是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
1、所谓合理路线,应为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在途路线。合理路线的认定,要了解当时的情况,为何会改变路线,是因为萼甜啭逖天气变化、路况异常等客观原因,还是因为顺路接送孩子上下学、路过菜场买菜等,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主观活动。 总而言之,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认定工伤事故必不可少的时间和空间的概念,两者不可割裂来看。
2、 此外,随着各种新业态的出现,有些职业工作时间、地点不固定,职工存在多个工作地、多个居住地情形也屡见不鲜。所以,对于“上下班途中”的新型而客观的认定,也要结合工作性质和职业特点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