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一、易燃易爆物品存放量不准超过3天的使用量。
二、易燃易爆物品必须设专人看管,严格收发、回仓登记手续。
三、易燃易爆物品使用时应做唁赋獭狍好防火措施。
四、易燃易爆物品严禁露天存放。
五、易燃易爆物品仓照明必须使用防火、防爆装置的电气设备。
六、使用液化石油气做焊、割作业。必须经施工现场防火责任人批准。
七、严禁携带火种、手机、对讲机及非防爆装置的照明灯具进入易燃易爆物品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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