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违章建筑的行政诉讼陷阱有哪些

2025-03-22 22:42:23

1、第一,就是所谓的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也不出具相关的法律文书,而是直接告诉你不予立案,因为你不符合法律的条件。

2、第三,被告自行撤销了具体行政行为,即撤销了对违章建筑的认定单,原告误以为这个事情已经结束,于是自行撤诉,没想到没过几天被告又重新做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当然,原告还有权利对后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另诉。有些原告就认为反正前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已经撤了,后面的一个再诉就行了,但是这样对原告权利的实际保护是非常不利的。

3、第四,所谓的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要求原告进行撤诉。我们曾在济南长清区进行违章建筑行政诉讼,骒貉缭塄原被告达成了“暂时不执行”的一致意见,并且表明如果以后遇到道路拓宽的征收拆迁行为再进行无偿拆除,原告同四歹吭毳意撤诉。但没想到几天后又重新进行了强制执行。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36条的规定,法院准许原告撤诉以后,原告又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重新起诉的,法院可以不予受理,这样原告就陷到一个很大的陷阱之中。

4、第五,多机关处罚同一事物同一事实,即多个行政机关就同一个客观事实进行了多次处罚。比如当事人本身属于林地,就同一事实同一行为,林业局进行了处罚,城管进行了处罚,乡镇人民政府又进行了处罚。面临这种情况,法院有时就误导说诉一个就可以了,但其实这三个都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效力,应该把三个都诉了,尽管它们针对的是一个事件同一行为,也应该全诉。

5、第六,同一机关多次处罚,法院诱导你只诉一个行为。这个多次处罚往往是程序性行为。比如按照《行龊玖轮杓政处罚法》认定是违章建筑,后面又按照《行政强制法》拆除了违章建筑,这是两个行为,一个是处罚行为,一个是巨洙槐猢强制行为,都可以纳入到诉讼范围内。但法院却推脱这个没有可诉性,那个没有执行力,只诉行政强制就可以了,行政处罚没必要诉,这是错误的,两个行为必须同时纳入到诉讼过程当中。

6、第七,如果当事人起诉,征收方就要对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执行。这也是一种误导,因为按我国《行政强制法》第44条的规定,起诉或者复议期间是不允许强制执行建筑物和构筑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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