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如何互转

2025-04-08 20:05:57

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两种制度的参保地在同一设区市或县(市、区)的,在办理衔接手续时,亦应按《人力资源社讵畿缤耒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划转个人账户基金(含本金及利息)。

城乡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如何互转

2、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按《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3、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已经同时领取的,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处理,具体程序和办法由设区市研究制定。

4、《暂行办法》施行前,已经超过国家规定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但尚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以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5、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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