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一般事故处理原则
1、迅速限制事故的发展,消除事故的根源并解除对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威胁。注意厂用电的安全,设法保持厂用电源正常。
2、事故发生后,根据表计、保护、信号及自动装置动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作出处理方案。处理中应防止非同期并列和系统事故扩大在不影响人身及设备安全的情况下,尽一切可能使设备继续运行。必要时,应在未直接受到事故损害和威胁的机组上增加负荷,以保证对用户的正常供电。
3、在事故已被限制并趋于正常稳定状态时,应设法调整系统运行方式,使之合理,让系统恢复正常。尽快对已停电的用户恢复供电。做好主要操作及操作时间的记录,及时将事故处理情况报告有关领导和系统调度员。水电厂发生事故后,处理时应考虑对航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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