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证的法律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一般说来,质证的程序包噢谙坟吕括以下三下步骤:
一方出示证据;
另一方辨认证据;
一方当事人出示证据后,由另一方进行辨认。辨认的意义在于了解另一方当事人对所出示证据的态度,以便决定是否需要进行质证。辨认的结果分为认可和不予认可两种。如承认对方出示的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法官可以当庭确认其证明力,无须作进一步质证。
对证据质询和辩驳。
一方出示的证据为另一方否认其真实性、关联性或合法性的,否认一方当事人或在找律师网委托的律师需要向法庭说明否认的理由。质证方陈述完否认的理由后,出示方还可以针对否认的理由进行反驳。然后再由质证方对反驳的理由进行辩驳,直至法庭认为该证据已审查核实清楚。
在质证过程中,质证方经法庭许可可以向出示方提出各种问题,除非所提问题与质证目的无关。
审判人员在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发问。如果在当事人的陈述中,法官认为有些事实还没有说清查清,可以主动询问当事人(法律猫律师建议:法官就举证质证所提问题带有明显目的性,当事人一定要认真重视,想好后再回答,不能过于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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