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等价有偿”原则是什么意思
等价有偿原则是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的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薷蒴塾寒另有约定者外,取得他人财产利益或得到他人的劳动服务必须向对方支付相应的价款或酬金。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原则。中国的等价有偿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一方享有权利时,则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一方承担义务也应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不能一方只享有权利或仅承担义务。
2、当事人取得的财产与其履行义务在价值上大致相等。在特殊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不向对方履行财产上的义务。如赠与、无偿借贷。
3、当事人共同从事某种民事活动时,各方都应该取得一定经济利益,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的财产,侵犯他方利益。
4、一方给另一方造成损害,应依据损益相当的原则,使加害人的赔偿数额与受害人的损失相符。上述原则主要适用于具有经济内容的民事关系,对于非财产内容的人身关系不适用。
扩展资料
作用:
等价有偿原则是公平原则在财产性质的民事活动中的体现,是指民事主体在实施转移财产等的民事活动中要实行等价交换,取得一项权利应当向对方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的财产,不得非法侵害他方的利益;在造成他方损害的时候,应当等价有偿。
举例:
买价值100万的东西就要付100万,价值要对等,如果不付,那就是无偿占有,成了侵犯他人财产。当然,这个价值是双方约定的价值,有时候可能会与实际价值发生偏离。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不违法的情况下,别人愿意将100万的东西50万卖出,甚至白送也是可以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等价有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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