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的公益信托存在的问题

2025-04-23 10:59:25

  为什么不能依照信车茹踪鳗托法中的相关规定来进行规制呢?原因主要在于:

  第一,信托法中规定了公益信托的原则和一般规则,但是却没有明输奘兔炫确相关事项,导致法律规定缺乏操作性而难以适用。按照信托法的规定,公益信托管理中很多事项,例如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公益信托受托人的辞任、受托人的变更、公益信托的检查、公益信托目的的变更、公益信托的终止等都需要管理机构的批准和监督;[79]但目前尚未确定究竟由哪个政府部门作为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致使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管理无从谈起。

  第二,国家没有为公益信托提供税收优惠政策。信托法第61条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但是具体鼓励发展公益信托的措施,例如税收措施还没有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个人和组织设立公益信托的积极性。当然民众对于信托的陌生感也是原因之一。

  但是无可否认的是,公益信托制度值得在实践中进行尝试和推广。根据前文分析,信托制度(包括公益信托制度)引入大陆法系,尽管存在一定的理论争议,但是并不构成障碍,而且公益信托制度在发展公益事业方面所存在的功能上的不可替代性,符合我国现实需要。同时,信托制度在中国已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实践,积累了有益的经验;而且正如前文所述,现实中所存在的公益信托的雏形也为公益信托的发展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再者,理论界对此领域的研究也日益增多,相关立法和配套制度也在紧张制定之中,而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对于这一制度的成功移植的经验也值得我们借鉴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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