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义务对任职期间的劳动者是否有法律效力
1、竞业禁止有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之分。对于约定的竞业禁止,应当是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算,关于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确定。但对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上述人员负有对公司的忠实、勤勉义务,不得从事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即对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负有竞业禁止的法定义务。
2、如需进一步了解这个问题,可参阅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商业秘密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唐青林主编)。该书针对这个问题有专门阐述和介绍。该书的作者唐青林律师系商业秘密领域专业律师,办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曾代理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商业秘密案件并获胜诉判决,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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