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专题解读:[23]共同犯罪

2025-04-13 10:30:42

1、为2014考司考的学子奉献2、法律猫分专题进行讲解

知识点

1、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第25条第1款:“疤噜呶买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一)共同犯罪中“共同”的标准1.学说介绍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惯墀眚篪”,要求达到什么程度:第一,客观行为相同;第二,主观故意相同;第三,触犯罪名相同;第四,量刑情节相同?首先明确的是: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犯罪的量刑情节也完全相同。例如,甲教唆乙拦路抢劫,乙答应,但却入户抢劫。“入户抢劫”是抢劫罪的法定加重情节。虽然甲、乙在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上表现不同,但是在抢劫罪的成立条件上是相同的,二者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只是适用不同的量刑情节。因此,需要讨论的问题是,二人成立共同犯罪,是否要求客观行为、主观故意、触犯罪名这三项指标都相同?换言之,二人成立共同犯罪,是否要求符合同一个犯罪构成?例如,甲隐瞒杀人意图,对乙说:“我们一起教训丙!”乙答应。二人在黑暗中共同对丙实施暴力后离开。丙身受重伤,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查明,甲起主要作用,乙起次要作用。甲、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1)完全犯罪共同说认为,成立共同犯罪,要求两人客观行为完全相同,主观故意完全相同,触犯罪名也是同一罪名。上述案例,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三项指标完全不同,所以不构成共同犯罪。(2)行为共同说认为,成立共同犯罪,只要求客观行为相同,对主观方面、触犯罪名不做要求。共同过失犯罪也成立共同犯罪,一方是故意、另一方是过失也可能成立共同犯罪。成立共同犯罪后,再按照各自罪过形式承担刑事责任。上述案例,因为甲、乙有共同行为,所以都构成共同犯罪,然后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以故意伤害罪论处。(3)部分犯罪共同说认为,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两人客观行为完全相同、主观故意完全相同,只要有部分相同或重合,那么在重合部分成立共同犯罪。在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下,又可以各自分别定罪。上述案例,甲、乙在故意伤害的范围内存在重合(杀人的行为和故意包含了伤害的行为和故意),所以甲、乙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最后定罪时,甲定故意杀人罪,乙定故意伤害罪。有人会问,既然最终都是单独定罪,何必成立共同犯罪?认定为共同犯罪的作用是有利于实现罪刑相适应。如果没有共同犯罪这顶“帽子”,对参与人就无法公正量刑。找律师网举例,例如,上述案例,如果不认定甲、乙在故意伤害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而单独定罪,甲是单独的故意杀人罪,乙是单独的故意伤害罪。问题是,乙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由于不存在共同犯罪,乙也不构成从犯,不能根据从犯规定从宽处罚。这样对乙便不公平。因此认定为共同犯罪,有利于分清每个人所起的作用大小,根据不同作用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提醒:旧理论持完全犯罪共同说,但司法考试的官方立场是部分犯罪共同说。考生对此需要认真掌握。

2、考查方式关于部分犯罪共同说,需要注意以下要点:(1)存在重合的常见情形第一,两罪侵犯的法益具有相似性,重罪包含了轻罪的内容时,在轻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例如,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强奸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抢劫罪和抢夺罪,抢劫罪与盗窃罪,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第二,法条竞合。例如,盗窃罪与盗窃枪支罪,在盗窃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第三,在转化犯中,就转化前行为存在重合。例如,甲教唆乙入室盗窃,乙入室后转化成抢劫,并取得财物。甲、乙在盗窃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2)运用部分犯罪共同说的常考罪名第一,人身犯罪方面: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与强奸罪。第二,财产犯罪方面:盗窃罪与抢劫罪,诈骗罪与抢劫罪,抢夺罪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盗窃罪与抢夺罪,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3)运用部分犯罪共同说的两种方式第一,一个轻罪作为共同平台,然后出现一个重罪。例如,甲以非法拘禁意图,乙以绑架意图,共同拘禁了丙,乙对甲说:“你看守,我出去吃饭”,实际上乙出去给丙的父亲打电话勒索财物。处理结论:甲、乙在非法拘禁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甲以非法拘禁罪论处,乙以绑架罪论处。注意,在人身犯罪中,这个共同平台一般是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在财产犯罪中,这个共同平台一般是盗窃罪。第二,一个轻罪作为共同平台,然后出现两个重罪。例如,甲以抢劫意图,乙以绑架意图,共同拘禁了丙,乙对甲说:“你看守,我出去买包烟”,实际上乙出去给丙的妻子打电话勒索财物,甲看乙走后,对丙说:“把身上钱掏出来!否则要你命!”处理结论:甲、乙在非法拘禁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甲以抢劫罪论处,乙以绑架罪论处。

3、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概念本书第二讲“犯罪构成”中讲解了“犯罪概念的相对化(层次化)”。根据两层次的犯罪构成体系,犯罪概念可以层次化理解。符合客观要件的行为,因为具有法益侵害性,可以视为一种暂时的“犯罪”;如果既符合客观要件又符合主观要件,行为就是最终需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概念.也应如此理解。二人具有符合客观要件的共同行为,可以视为一种暂时的共同“犯罪”;如果既有符合客观要件的共同行为,又有符合主观要件的共同故意,那么就是最终的需承担刑事责任的共同犯罪。微信law-book举例,例如,甲(13岁)与乙(14岁)共同抢劫,甲起主要作用,乙起次要作用。根据两层次的犯罪构成体系,甲的抢劫行为符合客观要件,因而具有法益侵害性,属于客观层次上的“犯罪”行为,进而判断,甲也具有抢劫的故意,只是因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甲、乙两人在客观层次的“犯罪”概念上,构成共同“犯罪”,甲是“主犯”,乙是“从犯”,甲因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乙负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同时根据第27条从犯的规定对其从宽处罚。在本案中,如果不承认共同犯罪的“犯罪”概念可以是客观层次的“犯罪”概念,就无法认定甲、乙构成共同犯罪,这样只有乙单独构成抢劫罪,也就无所谓从犯,对乙也就不能适用从犯规定从宽处罚,这对乙是不公平的。可见,共同犯罪的行为主体不要求具有责任年龄。

声明:本网站引用、摘录或转载内容仅供网站访问者交流或参考,不代表本站立场,如存在版权或非法内容,请联系站长删除,联系邮箱:site.kefu@qq.com。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