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释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认定的权利证据
1、原告提交证据证明作品上署有其名的,即推定原告为著作权人,除非有相反证据推翻。此规则的运用应注意以下三点:一是上述具有推定效力的署名必须是正式的署名,符合行业惯例和大众习惯,让人确信那是作者的署名;二是所署的名既可以是真名,也可以是笔名、假名、艺名等,但是对于后者,应该提供证据证明笔名、假名、艺名等与作者之间的一致性;三是所谓作品既包括作品的原件,也包括作品的复制件。
2、原告提交了所主张著作权的作品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查证属实的,可以认定原告为著作权人;被告否认原告为著作权人的,应由被告举出相反的证据反驳。
3、以署名的方式对权利人进行推定或者以上述证据对权利归属进行证明的,可以被逆转、被推翻。法律猫指以署名的方式认定作者的身份毕竟是一种推定,在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署名人并非作者的情况下,这种推定可以被逆转。作品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等证据,不能查证属实,或者被告举出了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的,也可以推翻原告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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