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情形,企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企业首先要制定:1、录用条件。企业要认真进行工作岗位录用条件分析,制定各岗位工作和录用标准,标准的制定,要清晰,具体、量化、易于操作掌握,包括要达到的岗位水平、能力(技能)、工作、身体适应性。在试用期间要对照标准认真加以考查、考核,以此作为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依据。
2、企业规章制度或员工守则。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列》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已经废止。因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要执行这一条,建立、健全企业的规章迫在眉捷,企业要根据自身特点、工作性质、人员状况、企业文化等,制定企业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守则。企业规章制度或员工守则,要成为规范员工行为,从单位考勤、劳动纪律,职业道德规范,工作规范,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相应规定,并明确何种情形属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要加以介定和明确,执行才具有可操作性,避免因此而产生劳动争议。单位建立规章制度和员工守则一定要注意两个环节:1、经过民主协成,2、对所有员工的宣传、告知,并保留相关的材料。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适用的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中,操作中要注意的几点:1、严格执行医疗期,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工作调整应按照由繁到简、由重到轻的原则调整,仍不能从事工作。可按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执行。如经劳动能力鉴定后,达到完成丧失劳动能力,并且本人的缴费年限已达到享受月基本养老金要求,经本人申请,企业应为申报办理退休。2、单位应建立岗位能力考核、评价制度。制定考核、评价要有的科学依据及标准,制定“岗位能力任职标准”,若员工达不到岗位能力要求,应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可按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执行。
4、劳动合同骈禄笫杳解除或终止相关文件的送达。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送达程序一定不能忽视,最近一段时间,由此而产生的劳动争议很多。有单位当时对员工做出了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的处理,由于没有完成送达员工本人签收,事隔多年后,由于员工多种个人原因,如生活困难、发生重大疾病等,以单位未作处理为由,要求补发这些年的工资、社会保险、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等无理要求,使企业处在十分被动的地步,直至承担法律后果。这里说的送达,必须要本人签收,除非因本人因各种原因需设立监护人的,可以有监护人代签收;若本人不来签收,应及时采取登报告知方式予以送达。原有用邮寄的方式寄送到本人所填写家庭住址所在地,虽然已保留了邮寄存根,但不能确认送达的内容,因而,容易产生争议,不宜采用。 以上各个环节的相关资料都应保留,以备作为劳动争议的举证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