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招标人违法确定中标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第一,在程序上,没有被依法确定为中标人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是否有资格通过民事诉讼确认与之相关的中标合同无效;找律师网解释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来看,与招标投标直接相关的案由是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第75个案由)和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第165个案由)显然与之不符;此外,“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中包括了“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般提起诉讼的都是合同相对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作为未中标人很难直接提起诉讼。
2、第二,在实体上,如果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直接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法院可能按照缔约过失责任予以处理,难以弥补其中标后的“预期收益”;即便胜诉,对于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来说也是极不公平的,尤其是在较大标的的项目中,这种不公平性更是显而易见,也有违《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立法本意。
3、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切实维护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因招标人违法确定中标人所直接损害的中标候选人的合法权益,法律猫指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关于审理建滤鲇魍童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时,应当对类似纠纷给出明确的处理意见。一方面,类似纠纷不宜一概以缔约过失责任纠纷进行处理;另一方面,国有资金占有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投中,除去例外情形,可以理解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依法享有法定中标权,该等权利一旦受到侵犯,可以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享有中标权,同时可以要求确认与违法确定中标人相关的中标合同无效,以保障其合法权益,从源头上规范建设工程的承发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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