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辞而别,HR怎么办

2025-03-11 10:43:57

某HR愁眉苦脸的说:“我们公司几乎每年都要大换血,你说现在的年轻人怎么这么随便就离职呢?还有那种一声不吭直接走掉的,像人间蒸发了一样。”面对不辞而别的“自离”员工,我们HR要怎么做才能降低员工的离职风险?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讨论一下:员工不辞而别,HR如何进行离职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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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员工不辞而别,HR首先要做什么?

1、当我们遇上员工不辞而别,又联系不上时,部分HR会按照企业的规章制度,把员工当作自动离职或劳动合同自动解除来处理。但这种操作会给企业埋下巨大隐患。因为法律上并没有“劳动者自动离职”或“劳动合同自动解除”的说法。并且,如果企业和员工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员工不辞而别后,如果企业没有进行事件处理,10年后该员工依旧能主张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我们要如何做才能避免这个隐患,保障企业权益呢?

2、事件发生后,企业需催告员工返岗在劳动关系中,企业对员工及其人身安全有管理职责。如果员工无故不来上班,企业还不管不问,这属于管理失职;但如果企业及时向劳动者下发催告函,在法律上会被认定已履行管理职责。

3、及时下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在催告书期限满后,自离员工还未返岗上班,企业可以以员工旷工作为严重违纪处理。因此可向员工下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待员工收到通知后便能解除劳动合同。我们可以采用邮政邮寄到员工填写的有效家庭地址(身份证、入职登记等通讯录),并保存好寄出和已签收的回执单。

员工没有提前30天通知解除合同 企业能否要求赔偿工资?

1、部分企业的员工手册中,会约定:员工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要向公司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金。但在法律上,这个约定是无效的。如果真的这么做了,就属于克扣员工工资。到这里可能会有HR有疑问,法律不是说如果员工违法解除合同,需要赔偿公司损失吗,为什么不可以这样约定?

2、辞职预通知和支付工资是两回事员工辞职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这是员工的义务。但工资是员工应得的劳动报酬,即使员工有通知企业,企业依旧正常支付员工应得的工资。

3、劳动者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法定情形《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违约金只适用于竞业限制或者是服务期两种情形,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约定其他的违约赔偿责任。因此企业和员工约定,离职未提前通知则需支付违约赔偿的规定是不成立的。

4、企业主张赔偿损失,需有具体证明实际工作环境中,如果企业想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02条向劳动者主张赔偿损失的,企业需证明具体的损失。用人单位可以提前将损失的范围在劳动合同或企业规章制度中约定,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离职前未交接好工作导致的经济损失、招收紧急顶替人员所支出的费用和因工作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等。

5、提前通知不同于辞职申请法律规定,劳动者辞职只要提前30天通知了企业,无论是否批准,30天后劳动关系会直接单方解除。而辞职申请,是劳动者向企业提出辞职申请,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收到申请后,行使用工管理权予以批准,双方的劳动关系即可解除。

员工没有配合办完离职手续 能否不开具离职证明?

1、出具离职证明,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离职证明是新公司为了避免招到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避免承担连带的责任风险而要求查看的文件。如果因为劳动者无法提供离职证明,导致新公司不录用劳动者,那么劳动者可要求原公司承担未能就业的工资损失。

2、出具离职证明,不可附带其他条件《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从法律上来看,如果双方已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那么企业不能以劳动者不办理交接手续或其他原因拒绝出具离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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