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什么是信赖利益损失赔偿
信赖利益损失赔偿,即滴睢错赡《合同法》42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莆晷谖豌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扩展资料:
信赖利益赔偿是指“履行利益赔偿”的对称。又称“积极行为上的利益的赔偿”、“积极契约上的利益的赔偿”。大陆法民法中的概念。债务人因自己不履行债务使有效成立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未予实现致债权人受有损害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其目的在于回复债权人在履行债务时所能获得的利益,故不同于信赖利益的赔偿,后者的目的则在于排除因把无效法律行为视为有效而蒙受的损失。联邦德国行政诉讼中原告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一定的行政法义务的诉讼。
申请行政机关实施某项行政行为但被行政机关拒绝的人都有资格提起,而无须证明其权利受到行为的侵害。行政法院将审查原告依据法律是否有权得到某项政府决定或许可。
如果行政法院认为原告的权利主张有法律根据,而行政机关没有裁量的余地,法院将作出判决,命令行政机关履行义务。
传统民法对信赖利益有所保护,主要体现在善意取得制度上。近现代民法对信赖利益有了越来越多的保护。缔约过失责任,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都是信赖利益保护的产物。
信赖利益保护还被视为公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如果该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相对人基于对行政行为信赖的利益损失应得到补偿,但相对人造成的无效或撤销除外
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如订约建议)后,另一方对此产生信赖(如相信对方可能与自己立约),并为此发生了费用,后因前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成立或者无效,该费用未得到补偿而受到的损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信赖利益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