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十五小
“十五小”是指“十五小企业”。是 199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令取缔关停的十五种重污染小企业。
十五小企业指:小造纸、小制革、小染料、土炼焦、土炼硫、土炼砷、土炼汞、土炼铅锌、土炼油、小选金、小农药、小漂染、小电镀、土石棉制品、土法放射性制品企业。这些“十五小企业”是原国家经贸委、国家发改委限期淘汰和关闭的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产品质量低劣、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具体“十五小”企业如下:
一、小造纸。
年产5000吨以下造纸厂;年生产能力小于1.7万吨的化学制浆生产线。
二、小制革。
年加工皮革3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厂。(注:2张猪皮折1张牛皮、6张羊皮折1张牛皮)。
三、小染料。
年产500吨以下的染料厂,包括500吨以下的染料生产企业、500吨以下的染料中间体生产企业、染料和染料中间体总生产能力不超过500吨的企业。
四、土炼焦。
采用“坑式”、“萍乡式”、“天地罐”和“敞开式”等落后方式。
五、土炼硫。
土法,同炼焦。
六、土炼砷。
年产砷(或氧化砷制品含量)100吨以下的土法(采用土坑炉或坩埚炉焙烧,简易冷凝设施收尘等落后方式炼制氧化砷或金属砷制品)生产企业。
七、土炼汞。
年产10吨以下的土法(采用土铁锅和土灶、蒸馏罐、坩埚炉及简易冷凝收尘设施等落后方式炼汞)生产企业。
八、土炼铅锌。
年产2000吨以下的土法(采用土烧结盘、简易土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用土制横罐、马弗炉、马槽炉、小竖罐等进行焙烧、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氧化锌制品)生产企业。
九、土炼油。
未经国家审批未经国务院批准,盲目建设的小炼油厂和土法炼油设施;未经国家正式批准,不具备炼油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设计的非法炼油装置;无合法资源配置,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原油资源,造成石油资源浪费,产品质量低劣且污染环境,扰乱油品市场的炼油企业;生产过程不是在密闭系统的炼油装置中或属于釜式蒸馏的炼油企业;无任何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治理手段的炼油企业;不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炼油企业。
十、土选金。
小混汞、溜槽、小氰化池、小堆浸等。
十一、小农药。
无生产许可证、正规设计;土法(产品无一定结构成分,没有通过技术鉴定,没有产品技术标准,没有正常安全生产必须的厂房、设备和工艺操作标准,没有必要检测手段)小型农药原药生产或制剂加工企业。
十二、小电镀。
含氰电镀;无正规设计、工艺落后,电镀废液不能或基本不能达标的电镀企业。
十三、土法生产石棉制品。
采用手工生产石棉制品的企业。
十四、土法生产放射性制品。
未经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列入规划、计划,未取得建设、运行和产品销售许可证,没有较完整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经过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三同时”验收报告,没有健全的防护措施和监测计划,设施的炼铀等放射性产品生产企业。
十五、小漂染。
年产1000万米以下生产企业。所排废水每百米布大于2.8吨。
扩展资料:
关闭取缔污染环境的十五小企业法律依据:
国家环保总局在执行《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有关通知在取缔方式上可以采取“断水断电、拆除设备、吊销执照、清除原料”的杜绝死灰复燃的措施,除此之外还有: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2、国土资源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清查无审批手续、在农村耕地、林地违法搭盖的非法排污企业,依法清除地面附着物并恢复原状;
3、电业部门要根据专项整治工作小组提供的环境违法企业名单采取停电、限电等强制措施;
4、质监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
5、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需要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应按规定程序及时移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十五小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