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四川省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1、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 如受害人因此残疾的,还应该赔偿:1、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巡綮碣褂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啥修药挣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2、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3、残疾器具辅助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3、 如受害人死亡的,还应该赔偿:1、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割觏涩终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骠雪餐豺准,按二十年计算死亡赔偿金;2、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6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丧葬补助金;3、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3、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还可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四川省最高为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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