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盖章的空白收据给别人有什么后果嘛
需要承担责任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了他人利用法人单位的公章进行违法活动而法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几种情况:
1、是他人借用法人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2、是行为人盗窃、盗用法人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法人公章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法人有明显过错的且该过错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因果关系的;
3、是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期满后,企业按规定办理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而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其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没有采取措施通知相对人,致使原企业承包人、租赁人得以原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给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4、是法人单位聘用人员被解聘后,或者受法人单位委托保管公章的人员被解除委托后,单位未及时收回其公章,行为人擅自利用保留的原单位公章签订经济合同,给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扩展资料:
企业公章管理和使用存在的法律风险
1、印章刻制的业务流程不清晰,没有审批程序,只要业务需要,领导或部门就可随便刻制印章,刻制后没有下发正式启用文件,没有明确印章使用范围和使用时间。
2、印章刻制不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不在公安机关备案,为以后发生印章使用风险埋下了隐患。
3、企业没有印章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使用印章未经过严格审批,更有甚者在空白介绍信或空白纸张上用印,印章保管者让印章离开自已的视线或在没有监管人的情况下允许他人携带印章外出。
4、企业印章保管制度不健全,未设专人保管,印章丢失或被盗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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